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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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2014〕113号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Nc001-0202-2014-020113 
添加日期:2014-12-15 00: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镇平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 年 12 月 15 日    

镇平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3〕104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14〕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和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组成我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总负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水资源管理体制及人才队伍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第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底前报送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在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送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向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统计、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在考核期内,有审计机关实施的水资源费审计结果的,应作为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县水利局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经县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即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江河、塘库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乡镇催收水资源费80%以上等)纳入县委、县政府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并对全县各级各部门执行水资源管理情况通报全县。
第十二条 县政府依据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评定结果,每年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省、市、县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获得水资源节能减排科技成果奖或对在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乡镇、街道和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平县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用水总量       控制目标
2.镇平县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用水效率       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