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县秸秆禁烧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效果,有效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奖励资金、秸秆机械粉碎深耕还田和“三化”利用补助资金的通知》(豫财农〔2015〕204号)和《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农业局南阳市环保局关于下达2015年秸秆禁烧工作奖励资金、机械粉碎深耕还田和“三化”利用补助资金的通知》(宛财预〔2015〕810号)文件精神,现将上级下达我县的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奖励资金、秸秆机械粉碎还田补助资金和“三化”利用资金,分配至各乡镇办及有关单位。此款系一次性补助,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
一、资金分配原则
1.奖励资金。上级部门按小麦良种补贴面积每亩奖励0.8元。为进一步加强禁烧工作,结合夏季禁烧工作实际,对获得夏季禁烧一等奖的乡镇办,每亩按1.3元奖励;对获得二、三等奖的乡镇办,每亩按1元奖励;没有获奖的不奖励。对参加综合督导组的县督查中心、“一改双优”办各奖励1万元;奖励县禁烧办(农业局)12万元。
2.粉碎还田补助资金。按照《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5年夏季秸秆禁烧扣拨资金用于秸秆机械粉碎深耕还田、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利用项目的通知》(豫农能环〔2015〕1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小麦良种补贴面积,每亩补助粉碎还田资金1.5元,对组织召开秸秆还田现场会的农机局补助1万元。
3.“三化”利用资金。根据乡镇办秸秆“三化”利用企业推荐情况,市禁烧办和市环保局核实确定。
二、资金管理要求
各乡镇办和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承担“三化”利用项目的企业和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方案,组织实施,切实做好秸秆“三化”利用工作。
附件:镇平县2015年夏季秸秆禁烧奖励资金、秸秆机械粉碎 还田和“三化”利用补助资金分配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附 件
镇平县2015年夏季秸秆禁烧奖励资金、秸秆
机械粉碎还田和“三化”利用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