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2016年
镇政办〔2016〕148号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平县推进燃煤锅炉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Nc001-0202-2016-02001042
添加日期:2016-12-19 14:30:30   来源: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推进燃煤锅炉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1日    

镇平县推进燃煤锅炉改造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县燃煤锅炉改造工作,根据《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64号)、《河南省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改造行动计划》和《镇平县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镇气攻坚办〔2016〕1号),结合我县燃煤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以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空气质量为出发点,优化能源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减少燃煤消费量,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减少燃煤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二、基本原则

在保障燃煤锅炉安全高效运行、确保热(汽)源有效供应、满足工业、生活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政府规划、企业主体、分级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扎实推进燃煤锅炉改造。

统筹规划,示范推广。坚持规划先行,城区禁燃区、建成区及各乡镇中心集镇先行一步,其他区域分步推进。

节能环保,先进适用。加速淘汰落后燃煤锅炉,加强燃料结构调整、运行管理、污染治理等工作,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提升锅炉系统整体运行效率。

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按照锅炉所处的区域和实际用途,逐台确定改造方式和时间。推行第三方治理新模式,鼓励建设集中供热中心。

三、主要目标

通过清洁能源替换使我县锅炉装备水平明显提升,污染物排放大幅减少,基本实现燃料优质化、运行高效化、排放清洁化。其中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县城区禁燃区内所有燃煤锅炉的改造;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城区禁燃区外、建成区内以及乡镇中心集镇燃煤锅炉的改造;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范围内燃煤锅炉的改造,2017年7-10月为全县燃煤锅炉拆改检查提高阶段,2017年10月底前实现全县燃煤“零散烧”。

四、重点任务

(一)加速淘汰落后锅炉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要按照县政府确定的方式和时限,将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任务逐台落实到企业。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对治理未达标的燃煤锅炉,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明确锅炉改造路径

燃煤锅炉改造主要采取2种改造途径:对热负荷比较集中的产业集聚区、乡镇工业基地,实施“以大代小”,提倡建设集中供热中心,更新替代分散的小型燃煤锅炉;对其他分散燃煤锅炉,进行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三)确定锅炉改造重点

积极争取天然气分配指标,加快天然气进城入户建设步伐,优先推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甲醇、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在粮棉主产区和北部山区的乡镇,鼓励利用废弃秸秆、树木枝条等压缩成形,推进小型燃煤锅炉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鼓励利用太阳能光热技术改造燃煤锅炉。

(四)实施商业模式创新

鼓励和引导拥有先进技术、能效高、环保达标、运行安全稳定的服务企业,参与燃煤锅炉的改造和替代。

五、治理标准

(一)燃煤锅炉拆除标准

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断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并焊封燃煤锅炉燃煤进口。按照一炉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拆除前后影像综合资料。

(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标准

原则上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电、甲醇、生物质成型燃料、兰炭等清洁能源。对生物质成型燃料要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排放标准要达到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于200毫克/立方米。按照一炉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改造的技术资料及改造前后的影像综合资料。

六、保障措施

燃煤锅炉拆改是治理城区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办和县直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务必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强力推进,确保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政府成立燃煤散烧管控办公室(简称“县散烧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县工商局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统筹推进全县燃煤锅炉治理淘汰工作,研究制定燃煤锅炉治理淘汰工作方案。县散烧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各乡镇办和县直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狠抓落实,加快推进。

(二)严格标准,明确程序

各乡镇办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拆改任务。对不符合标准需拆除的锅炉,必须做到设备拆除、停水停电、堆场燃料全部清运;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或其它清洁能源的,堆场燃料全部清运,安装地点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规范要求,必须按照时间节点,投入运行。县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燃煤锅炉拆除进行验收,验收资料由县环保局统一备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在县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专题播发治理淘汰燃煤锅炉工作通告和系列新闻报道,播发治理工作进度和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发布燃煤锅炉治理工作的相关政策、重要意义和进展情况,督促各单位加快拆改进度,推进治理顺利实施。

(四)强化督查,严明奖惩

1.加强督查。各乡镇办、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把治理淘汰锅炉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实行分包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办。县散烧办组织县督查中心、工信局、环保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定期对各辖区燃煤锅炉拆改进行督查,对进度较快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严重滞后,予以媒体曝光、挂牌督办。

2.严格验收。由县散烧办编制验收程序,明确验收手续,并在验收中加强现场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建立燃煤锅炉拆改“后督查”机制,严肃查处擅自建设燃煤锅炉、拆改不彻底、改造后又恢复使用等违法现象,一经发现立即组织进行拆除,追缴奖补所得,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责任。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