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瓦罐庙庙会期间禁止销售
燃放携带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就瓦罐庙庙会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瓦罐庙庙会4天时间3月21日-24日(农历二月初五至初八)。
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瓦罐庙周边区域(新星路以西、豫龙路以南、鸿安路以北、玉神路以东)。在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携带烟花爆竹。
三、公安、安监、城管、工商食药、环保、质检、商务、交通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知。
五、公安、安监、城管、工商食药、环保、质检、商务、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六、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