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镇平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清理表
二、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表
部门: 镇平县司法局(公章) |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调整意见 |
一 |
行政许可 |
共0项 |
|
1 |
|
|
|
2 |
|
|
|
…… |
|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项 |
|
1 |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
保留 |
2 |
|
|
|
…… |
|
|
|
三 |
行政强制 |
共0项 |
|
1 |
|
|
|
2 |
|
|
|
…… |
|
|
|
四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
1 |
|
|
|
2 |
|
|
|
…… |
|
|
|
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
1 |
|
|
|
2 |
|
|
|
…… |
|
|
|
六 |
行政检查 |
共1项 |
|
1 |
|
公证员执业纪律年度考核、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职考核管理 |
保留 |
2 |
|
|
|
…… |
|
|
|
七 |
行政确认 |
共1项 |
|
1 |
|
对当事人提出有异议的法律援助事项审查 |
保留 |
2 |
|
|
|
…… |
|
|
|
八 |
其他职权 |
共8项 |
|
1 |
|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
保留 |
2 |
|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
保留 |
3 |
|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
保留 |
4 |
|
管理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保留 |
5 |
|
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
保留 |
6 |
|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
保留 |
7 |
|
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
保留 |
8 |
|
指导司法鉴定工作 |
保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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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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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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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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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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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表 部门: (公章)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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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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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 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
法律 援助中心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无 |
保留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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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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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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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公证员执业纪律年度考核、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职考核管理 |
公律股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无 |
保留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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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对当事人提出有异议的法律援助事项审查 |
法律援助中心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保留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表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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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 及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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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
基层股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
无 |
保留 |
||||||||||||||||||||||||||||||||||||||||||||||||||||
2 |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
基层股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
无 |
保留 |
||||||||||||||||||||||||||||||||||||||||||||||||||||
3 |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
基层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
无 |
保留 |
||||||||||||||||||||||||||||||||||||||||||||||||||||
4 |
管理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基层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
无 |
保留 |
||||||||||||||||||||||||||||||||||||||||||||||||||||
5 |
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
公律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无 |
保留 |
||||||||||||||||||||||||||||||||||||||||||||||||||||
6 |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
公律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无 |
保留 |
||||||||||||||||||||||||||||||||||||||||||||||||||||
7 |
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
法律援助中心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无 |
保留 |
||||||||||||||||||||||||||||||||||||||||||||||||||||
8 |
指导司法鉴定工作 |
司法鉴定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
无 |
保留 |
||||||||||||||||||||||||||||||||||||||||||||||||||||
…… |
|
|
|
|
|
||||||||||||||||||||||||||||||||||||||||||||||||||||
四、部门行政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
部门: (公章)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涉及部门 |
交叉分散情况 具体描述 |
理顺职权意见 |
主要理由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说明:1.“职权名称”指有关交叉分散职权的统称。如医疗保险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等。2.“部门行政职权交叉分散”指本部门与外部门之间存在职权交叉分散的情况,但不包括已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职权。3. “涉及部门”指同一职权涉及到的所有实施机关。4.“理顺职责意见”指本部门解决职权交叉分散的意见,要具体提出交叉分散的职权是由一个部门管理还是多个部门管理。一个部门管理的,要明确由哪个部门管理;多个部门管理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机制。
五、提请国家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表
部门: (公章)
序号 |
实施部委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 |
主要理由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实施部委”指目前国家实施该项职权的部委名称。
2.“职权类别”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
3.“调整意见”包括取消、下放、转移、整合等。其中转移要说明承接的社会组织;下放要说明具体的下放层级;整合要说明与什么职权进行整合。
附件:
镇平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公布,主席令第64号)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发布,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法律援助中心 |
3日 |
|
不收费 |
审查 |
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8条、9条进行材料审查。 |
法律援助中心 |
5日 |
|
||||
调查 |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12条、13条对投诉实事进行调查(审查)。 |
法律援助中心 |
30日 |
|
||||
决定 |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14条做出处理决定。 |
法律援助中心 |
7日 |
|
||||
服务电话:0377—62006192 投诉机构:镇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投诉电话:0377-6200619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杏山大道东段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处罚 |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法律援助中心 |
3日 |
|
不收费 |
审查 |
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8条、9条进行材料审查。 |
法律援助中心 |
5日 |
|
||||
调查 |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12条、13条对投诉实事进行调查(审查)。 |
法律援助中心 |
30日 |
|
||||
决定 |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14条做出处理决定。 |
法律援助中心 |
7日 |
|
||||
服务电话:0377—62006192 投诉机构:镇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投诉电话:0377-6200619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杏山大道东段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 |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四)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法律援助中心 |
3日 |
|
不收费 |
审查 |
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8条、9条进行材料审查。 |
法律援助中心 |
5日 |
|
||||
调查 |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12条、13条对投诉实事进行调查(审查)。 |
法律援助中心 |
30日 |
|
||||
决定 |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14条做出处理决定。 |
法律援助中心 |
7日 |
|
||||
服务电话:0377—62006192 投诉机构:镇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投诉电话:0377-6200619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杏山大道东段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 |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发布,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二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一)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法律援助中心 |
3日 |
|
不收费 |
审查 |
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8条、9条进行材料审查。 |
法律援助中心 |
5日 |
|
||||
调查 |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12条、13条对投诉实事进行调查(审查)。 |
法律援助中心 |
30日 |
|
||||
决定 |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14条做出处理决定。 |
法律援助中心 |
7日 |
|
||||
服务电话:0377—62006192 投诉机构:镇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投诉电话:0377-6200619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杏山大道东段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类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律师事务所 年度考核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
受理 |
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
公律股 |
1日 |
15日 |
不收费
|
初审 |
对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理由。 |
公律股 |
7日 |
|||||
上报 |
按时按要求将全部申报材料向市司法局进行报送。 |
公律股 |
3日 |
|||||
服务电话:0377—62006182 投诉机构:镇平县司法局公律股 投诉电话:0377-620061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杏山大道东段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类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 |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每年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业务情况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受理 |
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
公律股 |
1日 |
20日 |
不收费
|
初审 |
对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理由 |
公律股 |
7日 |
|||||
上报 |
按时按要求将全部申报材料向市司法局进行报送,信息公开 |
公律股 |
3日 |
|||||
服务电话:0377—62006182 投诉机构:镇平县司法局公律股 投诉电话:0377-620061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杏山大道东段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类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 |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
《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
上级或者自行安排部署 |
对人民调解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
基层工作管理指导科 |
长期 |
长期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77—62006183 投诉机构:镇平县司法局基层股 投诉电话:0377-62006183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杏山大道东段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类
序号 |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
4 |
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查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
上级或者自行安排部署 |
对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
社区矫正 管理科 |
长期 |
长期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77—62006183 投诉机构:镇平县司法局基层股 投诉电话:0377-62006183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杏山大道东段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类
序号 |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
5
|
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审核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受理 |
司法行政机关拟对符合法定条件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的,应在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村(社区)进行公示7天。 |
社区矫正管理科 |
公示后即时受理 |
|
不收费 |
审查
|
由居住地县区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中级法院裁定。 |
社区矫正管理科 |
5天 |
|
||||
服务电话:0377—62006183 投诉机构:镇平县司法局基层股 投诉电话:0377-62006183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杏山大道东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