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商务局权责清单
附件
二、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表
部门: (公章) |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调整意见 |
一 |
行政许可 |
共 3 项 |
|
1 |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保留 |
2 |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保留 |
|
3 |
外资(外商独资)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保留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 5 项 |
|
1 |
|
对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等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保留 |
2 |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及其他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行政处罚 |
保留 |
3 |
|
对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等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4 |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保留 |
5 |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保留 |
三 |
行政强制 |
共 0 项 |
|
1 |
|
|
|
2 |
|
|
|
…… |
|
|
|
四 |
行政征收 |
共 0 项 |
|
1 |
|
|
|
2 |
|
|
|
…… |
|
|
|
五 |
行政给付 |
共 0 项 |
|
1 |
|
|
|
2 |
|
|
|
…… |
|
|
|
六 |
行政检查 |
共 1 项 |
|
1 |
|
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2 |
|
|
|
…… |
|
|
|
七 |
行政确认 |
共 1 项 |
|
1 |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保留 |
2 |
|
|
|
…… |
|
|
|
八 |
其他职权 |
共 2 项 |
|
1 |
|
沐浴业企业备案登记 |
保留 |
2 |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保留 |
…… |
|
|
|
|
合计 |
共 12项 |
|
三、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表
部门: (公章)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调整意见 及理由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1 |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1)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 书。” |
中 外 合 资 各 方 |
市 商 务 局 |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3个月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保留 |
转 报 市 商 务 局 审 批 |
(2) |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中 外 合 作 各 方 |
市 商 务 局 |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45天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保留 |
转 报 市 商 务 局 审 批 |
||
(3) |
外资(外商独资)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 关)。” |
外 国 投 资 者 |
市 商 务 局 |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90天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保留 |
转 报 市 商 务 局 审 批 |
||
2 |
|
|
无 |
|
|
|
|
|
|
|
|
|
|
3 |
|
|
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对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等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 办法》行为的处罚 |
镇平县商务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 求的。” |
保留 |
|
|||||
2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及其他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行为的处罚 |
镇平县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保留 |
|
|||||
3 |
对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等违反《对外承包工 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镇平县商务局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 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保留 |
|
|||||
4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 办法》行为的处罚 |
镇平县商务局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 社会公告。” |
保留 |
|
|||||
5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镇平县商务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 18 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保留 |
|
|||||
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
|
|
|
|
|||||
…… |
|
|
|
|
|
|||||
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
|
|
|
|
|
||||
…… |
|
|
|
|
|
|
||||
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
|
|
|
|
|||||
…… |
|
|
|
|
|
|||||
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镇平县商务局 |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 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保留 |
|
|||||
…… |
|
|
|
|
|
|||||
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镇平县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
保留 |
|
|||||
…… |
|
|
|
|
|
|||||
表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沐浴业企业备案登记 |
镇平县商务局 |
《河南省沐浴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豫商商贸〔2013〕164号)第四条:“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沐浴企业的 日常监管。” |
保留 |
|
|||||
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镇平县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 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保留 |
|
|||||
附表:
镇平县商务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 批准证书。” |
1、受理 |
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外资外贸外经管理股 |
5个工作日 |
3个月 |
不 收费 |
2、审查 |
初审责任:材料审核 |
||||||||
3、转报 |
转报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转市商务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1、受理 |
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外资外贸外经管理股 |
5个工作日 |
45天 |
不 收费 |
2、审查 |
初审责任:材料审核 |
||||||||
3、转报 |
转报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转市商务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外资(外商独资)企业合同章程转报市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 关)。” |
1、受理 |
受理责任:通知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外资外贸外经管理股 |
5个工作日 |
90天 |
不 收费 |
2、审查 |
初审责任:材料审核 |
||||||||
3、转报 |
转报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转市商务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
||||||||
服务电话: 0377-65978393 |
|||||||||
受理地点: 镇平县工业路50号(万德隆超市东50米) |
镇平县商务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1 |
对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等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 办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 求的。” |
1、立案 |
立案责任:镇平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案件线索后,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 |
90日 |
90日 |
不 收费 |
2、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
3、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听证权。 |
||||||||
5、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7、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2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及其他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行为的处罚 |
无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 |
立案责任:镇平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案件线索后,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 |
90日 |
90日 |
不 收费 |
2、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
3、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听证权。 |
||||||||
5、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处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7、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3 |
对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等违反《对外承包工 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无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 |
立案责任:镇平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案件线索后,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 |
90日 |
90日 |
不 收费 |
2、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
3、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听证权。 |
||||||||
5、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7、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4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 办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1、立案 |
立案责任:镇平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案件线索后,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 |
90日 |
90日 |
不 收费 |
2、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
3、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听证权。 |
||||||||
5、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7、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5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 18 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1、立案 |
立案责任:镇平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案件线索后,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 |
90日 |
90日 |
不 收费 |
2、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
3、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听证权。 |
||||||||
5、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7、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0377-6591231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工业路50号(万德隆超市东50米) 商务局一楼 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
镇平县商务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1 |
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受理 |
受理责任 |
商贸服务管理股 |
无 |
无 |
不 收费 |
2、移交 |
移交商务稽查大队依法处理 |
||||||||
3、督导 |
反馈或上报处理结果 |
||||||||
服务电话: 0377-65978393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工业路50号(万德隆超市东50米) |
镇平县商务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
企业登陆网站,网上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携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进行备案登记。 |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3、备案责任:符合要求备案登记 |
外资外贸外经管理股 |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 收费 |
|
服务电话: 0377-65978393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工业路50号(万德隆超市东50米) |
|
镇平县商务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1 |
沐浴业企业备案登记 |
无 |
《河南省沐浴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豫商商贸〔2013〕164号)第四条:“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沐浴企业的日常监管。” |
受理:材料初审上报 |
材料初审上报 |
商贸服务管理股 |
无 |
无 |
不 收费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无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 |
受理责任:规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在网上下载《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填写好,交备案机关。 |
市场运行与市场体系建设股 |
材料齐全即办 |
无 |
不 收费 |
2、备案 |
备案责任: 由具体办理科室负责对规模发卡企业网上申报信息、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即为企业办理备案登记证。 |
||||||||
服务电话: 0377- 65978393 |
|||||||||
受理地点: 镇平县工业路50号(万德隆超市东5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