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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
镇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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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17-04-27 16:12:18 来源: 作者: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 标准化科 | 当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第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 |||||||
备案 | 3.备案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 标准化科 | 5日 | 7日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508006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0800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校场路中段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 |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接收申请 | 1.接收申请责任:接收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应材料。 | 计量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 | ||
受理 | 2.受理责任: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后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 计量科 | ||||||
调解或仲裁检定 | 3.调解或仲裁检定责任:进行纠纷调解,或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仲裁机构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 计量科 | ||||||
送达 | 4.送达责任:仲裁检定或调解结果送达申请人。 | 计量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508006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0800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校场路中段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校准、测试任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计量科 | 3日 | 5日 | 每个机构1000元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 计量科 | 4日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计量科 | 4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计量科 | 4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 计量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508006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0800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校场路中段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 | 能源资源计量审查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 制定方案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采取定期审查方式。 | 计量科 | 不收费 | ||
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 计量科 | ||||||
督促整改 | 3.督促整改责任:督促有关单位队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 计量科 | ||||||
持续监管 | 4.持续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计量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508006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0800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校场路中段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八条:“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 | 接收 | 1.接收责任:接收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 | 产品质量监督科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合格意见,并组织现场抽查和处理。 | 产品质量监督科 | ||||||
存档 | 3.存档责任:立卷归档。 | 产品质量监督科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508006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0800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校场路中段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 | 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予以受理。 | 稽查大队 | 不收费 | ||
处理 | 2.处理责任:接到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 | 稽查大队 | ||||||
调解 | 3.调解责任: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予以调解。 | 稽查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508006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0800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校场路中段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 | 市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二款:“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四)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 《南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宛政〔2010〕26号)第六条:“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起草省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
受理 | 1.受理责任:每两年一次,每次评审前发布公告,公告申报条件、标准和程序、申报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经资格审查依法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 质量管理科 | 不收费 | ||
审理 | 2.审理责任: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按照《南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宛政〔2010〕26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对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经综合排序,提出省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确定拟将名单。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社会公示(对未进入拟奖名单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质量管理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当年度的获奖名单,并向获奖单位颁发省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对未获奖的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质量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管理。 | 质量管理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508006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0800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校场路中段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服务电话:0377-6312333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3103585 | ||||||||
受理地点:南阳市兴隆路21号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 | 对未按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处理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责令整改 | 1.责令整改责任: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 | 稽查大队 | 不收费 | ||
监督整改 | 2.监督整改责任:监督三包责任落实。 | 稽查大队 | ||||||
公布 | 3.公布责任: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予以公布。 | 稽查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508006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0800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校场路中段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 | 未按规定在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处理 |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 责令整改 | 1.责令整改责任: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责令改正。 | 稽查大队 | 不收费 | ||
监督整改 | 2.监督整改责任:监督企业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 | 稽查大队 | ||||||
通报 | 3.通报责任: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企业。 | 稽查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508006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0800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校场路中段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0 | 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处理 |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 | 责令整改 | 1.责令整改责任: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责令改正。 | 稽查大队 | 不收费 | ||
监督整改 | 2.监督整改责任:监督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标准化要求。 | 稽查大队 | ||||||
通报 | 3.通报责任:可以通报批评对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企业。 | 稽查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508006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0800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校场路中段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服务电话:0377-6310338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3103585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校场路中段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服务电话:0377-6508006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080082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校场路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