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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统计局权责清单
镇平县统计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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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17-04-27 16:18:2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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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5项)
一、行政许可(共0项)
1、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共2项)
1、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2、骗取统计资格证书,涂改、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1、行政强制0项
四、其他职权(共 3项 )
1、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2、奖励统计人员或者集体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统计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30 | 30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5911679 投诉机构:镇平县统计执法大队 投诉电话:0377-65923026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府前街128号县政府后三楼办公室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骗取统计资格证书,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统计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30日 | 30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统计执法大队(办公室)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5911679 投诉机构:镇平县统计执法大队 投诉电话:0377-65923026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府前街128号县政府后三楼办公室 |
其他职权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 综合核算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 保留 | |
2 | 奖励统计人员或者集体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 保留 | |
3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工业统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