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农业局权责清单
附件3:
镇平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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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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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内植物调运检疫审批 |
(1) |
省间植物调运检疫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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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进行审查);需要室内鉴定的,组织人员进行抽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3日(检疫鉴定时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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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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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植物调运检疫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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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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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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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07006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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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涅阳路东段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和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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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根据申请作物告知申请人实施田间调查的时间、次数等。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田间调查和室内检测鉴定。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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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检疫检验结果,产地检疫合格的,《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说明理由。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取得产地检疫结果3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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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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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种苗生产企业和个人等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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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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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07006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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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涅阳路东段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农作物种子生产审批 |
农作物(除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镇平县种子管理站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批意见。 |
镇平县种子管理站 |
10日 |
20日(若进行实地考察,可适当延长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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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镇平县农业局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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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镇平县种子管理站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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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镇平县种子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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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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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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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种子管理站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农作物种 子经营审 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镇平县种子管理站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批意见。 |
镇平县种子管理站 |
10日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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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镇平县农业局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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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镇平县种子管理站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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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镇平县种子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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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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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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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种子管理站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 收 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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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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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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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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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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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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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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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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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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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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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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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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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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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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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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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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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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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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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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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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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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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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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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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为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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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业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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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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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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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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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为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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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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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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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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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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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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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执法科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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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执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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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执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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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执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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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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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执法科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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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执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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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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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3066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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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7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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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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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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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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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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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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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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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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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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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按照植检法规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河南省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六)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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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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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根据申请作物告知申请人实施田间调查的时间、次数等。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田间调查和室内检测鉴定。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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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检疫检验结果,产地检疫合格的,《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说明理由。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取得产地检疫结果3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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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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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种苗生产企业和个人等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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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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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07006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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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涅阳路东段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9 |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涉嫌违反《条例》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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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07006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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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涅阳路东段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0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蚕种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案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科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哟普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一句、处罚内,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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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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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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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府前街县政府内院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
11 |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案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
不 收 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科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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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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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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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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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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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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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府前街县政府内院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
12 |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案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科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哟普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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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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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一句、处罚内,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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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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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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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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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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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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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府前街县政府内院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
13 |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蚕种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案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科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哟普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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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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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一句、处罚内,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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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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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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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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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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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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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府前街县政府内院镇平县蚕业生产管理办公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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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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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收 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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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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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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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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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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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5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不 收 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业局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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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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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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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6 |
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符合国家或是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用作肥料或者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未经登记的肥料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不 收 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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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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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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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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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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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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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7 |
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
拒绝抽查 |
1、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不收费 |
拒不改正 |
2、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3、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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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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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8 |
对在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之前,未到镇平县农业局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25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推广应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在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之前,未到南阳市农业局进行登记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业局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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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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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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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9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2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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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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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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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0989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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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农药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06年)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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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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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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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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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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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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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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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3066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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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1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06年)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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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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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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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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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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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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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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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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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3066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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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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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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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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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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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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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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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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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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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3066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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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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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年)第十四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的,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禁止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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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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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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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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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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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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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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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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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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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93066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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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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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涉嫌违反《条例》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股、镇平县种子管理站、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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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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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农业股、镇平县种子管理站、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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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农业股、镇平县种子管理站、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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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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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农业股、镇平县种子管理站、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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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农业股、镇平县种子管理站、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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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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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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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5912316、65990989、65993066、65907006 投诉机构:镇平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592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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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镇平县新华路南段216号镇平县农业局农业股、镇平县种子管理站、镇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镇平县涅阳路东段镇平县植保植检站 |
2a09399897701f7d16e0e14f29546cb6.wps (33.50 KB)农业局流程图.doc |
079132a632cf9b4f8355274be8bd0401.wps (168.50 KB)附件一.wps |
ce1aa219c1cb8d56d09df4c2bc5adec5.doc (202.00 KB)附件二.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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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d5c0ad77206bc7c20d35bc37ba413.doc (125.00 KB)6.doc |
17b7206776922676bfc3f550cca317b6.doc (32.00 KB)5.doc |
1bd6b5ae81fd3c84f371d45abf021733.doc (66.50 KB)4.doc |
8626dd75cf3283322544b4ed8fe7ea11.doc (417.00 KB)3.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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