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一改双优”活动,进一步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我县经济社会持续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一、经严格审查论证,保留31个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85项;承接行政审批事项26项;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7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批类别。
二、对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脱节。严禁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也不得以审批事项取消为由,放弃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
三、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单位)要认真依法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限,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进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四、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入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办理。
五、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今后因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决定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决定的规定为准。
附件:1.县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县本级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3.县本级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4.县本级承接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15 年 12 月 16 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