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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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2016〕73 号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索引号:Nc001-0202-2016-010054
添加日期:2016-12-19 10:34:18 来源: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更好服务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5〕56 号)、《南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宛审改组〔2016〕2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一、经严格审查论证,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6项;承接上级下放行政许可项目2项,承接上级下放其他职权2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列入行政审批项目4项;县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05项。
二、对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脱节。严禁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也不得以审批事项取消为由,放弃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
三、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县政府各部门要逐项公开审批流程,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编制服务指南,细化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承担的后果,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不断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四、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入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办理。
五、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国务院、省、市下放至县级的审批事项和其他职权,县政府各部门自动承接。今后,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颁布实施致使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为准。
附件:1.县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105项)
2.县本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列入的行政许
可事项目录(共4项)
3.县本级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6项)
4.县本级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2项)
5.县本级承接上级下放的其他职权项目目录(共2项)
2016 年 11 月 20 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