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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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2018〕29号
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Nc001-0202-2018-010025
添加日期:2018-05-30 15:09:12   来源: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土地的承包方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让渡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制度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以调结构、育龙头、抓改革、搞经营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为实现我县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夯实土地制度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农村土地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调节,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切忌搞形式主义。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为引导,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严禁搞非农建设,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发展条件、非农产业发育程度、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合理引导,分类指导,不搞强行推进,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重点任务
  从2018年起,全县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条主线,以打造“三区三带”总体部署为目标,延伸产业链条。规划建设有机农业区、都市生态农业区、平原优质粮油主产区、岗丘山地特色生态农业区等四个功能区,每年不同程度的引进流转龙头企业,鼓励支持流转经营主体有效对接,拉动专业大户和合作社共同参与,促进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建立50亩以上土地流转档案备案制度,完善合同手续,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流转,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全县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到70万亩以上,占全县耕地面积的70%以上。
  四、建立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机制
  (一)流转范围
  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流转程序监管,防止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搞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二)流转期限
  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报酬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值方式。国家和集体有关涉农补贴、土地补贴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由转出方和转入方商定享有人,转入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流转土地经营者的权益通过执行法律政策和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来保障。
  (三)流转程序
  以农业部门为依托,成立土地流转办公室,形成县、乡镇(街道)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有土地流转服务站。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建立50亩以上(含50亩)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其工作流程依次为受理委托—资料核实—信息发布—组织洽谈—合同签订—审核鉴证—资料归档—跟踪服务—纠纷调处等环节。
  1.土地需求方或具有流转意向的土地承包农户应向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土地流转申请,并由村土地流转信息员,上报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2.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土地需要方的土地需求信息和土地流转信息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其可行性,同时将审查登记后的流转信息上传至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公开发布。
  3.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供求信息,并约请双方确定代表会面磋商。
  4.土地流转双方代表会面洽谈,就土地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由转出方代表征求所有流转农户意见、形成共识,达成流转意见。
  5.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合同签订和鉴证。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县、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各一份。流转合同签订后,依据流转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流转合同的鉴证,要做好相应的手续变更和档案归档工作。
  6.流转双方形成合同文本及资料,由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机构每月5号、20号分别对流转资料进行汇集整理,报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四)合同管理
  1.合同载明事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四至、面积、坐落、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
  2.合同审查鉴证。依据流转当事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转入方签订流转合同的由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审查、鉴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与转入方签订合同的由县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审查。
  3.信息档案管理。县、乡镇土地流转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和台帐。一般土地流转的,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逐一备案,信息及时上报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模较大的土地流转项目,其资料要提前报县农村土地流转办公室登记备案。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对转入方的资信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合同兑现情况及时跟踪监督,防范风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其他事项。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并依法备案。未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和备案,流入方再次流转土地无效。村经济组织作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应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须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未经委托和同意,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土地流转涉及到多个村的,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村民委托的基础上可以再委托乡镇政府与转入方签订合同。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或标的较大的流转合同,还应向司法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乡镇、村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做好对转入方生产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履约能力、资信等情况的调查,建立资信档案。
  (五)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和规模经营模式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模式。
  1.流转的形式:
  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规模经营模式:
  家庭农场模式。积极引导农村科技示范户、种植能手或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接管农户转出的土地从事农业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种植大户发展家庭农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较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股份合作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大力发展“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组团发展土地特色经营,抱团参加土地规模流转,既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新机制,又保障和提升农民土地承包基本权益。做到按股分红,实现二次分配。
  集中托管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实行委托管理,经营收益按委托协议与农户兑现。
  企业+基地+农户模式。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业基地为依托,开展“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农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制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农业部门要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服务大厅,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土地供需信息发布、流转方式、价格、指导合同签订、流转纠纷调处等服务,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更大范围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各乡镇(街道)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本辖区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登记和沟通,做好指导管理、合同签订、鉴证和各项服务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村委主任任站长,文书兼职流转员,严格按照流转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二)摸清底子积极推进。各乡镇(街道)要对各村已经流转和具有流转意向的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登记造册。一是摸底核实基本情况。以村为单位澄清、核实所有土地流转地块面积、土地类别、用途、租金、转入方及转出农户的基本情况,实行“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网”管理,逐户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信息资源库。二是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建立50亩(含5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和流转资源储备库,面向社会发布流转信息,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企业、社会团体及科研机构建立精品园,投入开发特色支柱产业。三是强化服务监督。对已经收集、整理、核实公布后无争议、无异议的转入入方档案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便跟踪服务、监督检查。
  (三)明确奖补推进实施。县财政每年将安排土地流转奖补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促进土地流转。一是对利用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给予奖励。通过摸底调查对单个经营主体利用流转土地进行集中连片规模经营,流转合同面积达到500亩(含500亩)以上,签订流转合同三年以上并在所辖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进行备案,流转收益按合同已经向转出方逐年兑现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按每亩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奖励(第一年补40%,合同到期后再补60%)。二是对利用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行政村给予奖励。行政村两委组织得当,措施有力,群众参与积极性高,辖区内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成效明显。单片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合同签订在五年以上的,给予奖励补助。三是对土地流转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街道)给予奖励。乡镇(街道)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辖区内单个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00-5000亩,并形成特色产业链条的,给予奖励补助。
  六、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保障机制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财政、农办、国土、工商食药、信访、水利、林业、司法、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职,通力协作,充实工作人员,增强履行职责能力,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土地流转服务管理工作发挥更好效应。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建立镇平县土地流转信息网,充分利用政府公众网、农业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宣传报道土地流转的好经验、好典型,使广大干群解放思想,消除顾虑,形成共识,增加动力,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结合“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及农民科技培训项目,加大对流转土地农民的农业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优先推荐土地全部流转的农民转岗就业,从事二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三)加强检查,严格奖惩。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土地流转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土地流转成效显著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及时处理,化解纠纷。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疏通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纠纷渠道,以当事人协商和解和乡村基层组织调解为主,及时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原则上矛盾纠纷在辖区内解决,辖区内解决不了,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进一步加强县级仲裁体系建设,固定仲裁场所,规范仲裁程序,健全仲裁制度,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仲裁人员和工作经费。
  (五)加大投入,给予扶持。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要鼓励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投入。对流转面积大,流转期限长的经营主体,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支持。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地规模经营者的信贷支持,加快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附件:镇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8年5月11日
  附  件
  镇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艾进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振中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孙明岚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  彦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余小波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刘永和  县督查中心主任
  陈云峰  县发改委主任
  苏  涛  县委农办主任
  刘智如  县农业局局长
  白兆文  县财政局局长
  柴洪祥  县信访局局长
  范海川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任延峰  县林业局局长
  郭新贵  县司法局局长
  袁长安  县水利局局长
  李泽怀  县工商食药局局长
  姚宇骋  县金融办主任
  丁长海  县民政局局长
  申文琼  县妇联主席
  王延晓  县法院党组成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土地流转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刘智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农业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宋书华同志、农经中心主任马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相关政策法律咨询;收集、审核、储备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上报并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指导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指导乡镇鉴证流转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对流转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流转土地用途进行监督;协助调处土地流转引发的矛盾,协调、保护流转双方利益;土地流转工作的日常事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印发